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經本會准之投資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二、證券商或其海外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三、解散或停止營業。 四、變更機構名稱。 五、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六、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七、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八、重大違規案件或海外地區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營業許可。 九、其他重大事件。
  2.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事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證券商應於事前申報;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事項,證券商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