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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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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經本會准之投資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二、證券商或其海外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三、解散或停止營業。 四、變更機構名稱。 五、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六、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七、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八、重大違規案件或海外地區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營業許可。 九、其他重大事件。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事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證券商應於事前申報;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事項,證券商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3條規定證券商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包括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證券商或其海外子公司持股比例變動、解散或停止營業、變更機構名稱、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情事、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重大違規案件或海外地區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以及其他重大事件。 根據該條第1款規定,證券商在進行以上投資事項之前,應向主管機關檢具相關資料並申報事由。而第2款則規定,對於第一款至第六款的事項,證券商應在事前申報;對於第七款至第九款的事項,證券商應在得知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這表示證券商在進行上述投資事項之前,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前申報,並檢附相關文件和資料。如果發生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的重大事件,證券商則需要在得知或事實發生後的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作為示例,假設一家證券商計劃進行重大營運政策變更,應根據該條第1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供相關資料。如果該證券商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根據該條第2款規定,該證券商應在得知或事實發生後的三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 名詞
  • 持有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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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53 條規定:「證券商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一、營業項目或重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