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本會核准投資海外事業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所投資海外子公司之業務報告,該業務報告應包含業務辦理情形、收支狀況、效益評估等內容。 二、於每月申報月計表時,應併同檢送所投資海外事業之營運狀況。 三、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投資海外事業之基本資料。 四、本會規定應提出之其他資料或文件。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53-1 條,證券商在投資海外事業者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在每季結束後的十五天內向監管機構提交投資海外子公司的業務報告。業務報告應包含業務辦理情況、收支狀況、效益評估等內容。 2. 在每月的申報月計表中,需同時提交所投資的海外事業的營運狀況。 3. 使用監管機構指定的資訊申報系統,填報投資海外事業的基本資料。 4. 提交其他監管機構要求的相關資料或文件。 以上回答確保與參考資料的相關性,並且根據最新的法規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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