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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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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應按其經營證券業務種類獨立作業。
  2. 2.前項每一業務種類得依其業務性質分設部門營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7條,證券商若經營兩種以上的證券業務,應該對每一種業務分開作業,並根據業務性質設立各自的部門進行營運。這意味著證券商需要對不同的業務進行獨立管理,並根據業務性質來劃分不同的部門。具體而言,這條規定要求證券商在經營多種證券業務時,不能混淆不同業務的資金、人員、設備等資源,要經過合理的劃分和管理,以確保各業務的獨立性和運作效率。這樣的要求可避免不同業務之間的交叉影響和可能的風險傳染。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證券商同時經營證券承銷業務和證券經紀業務,應該在組織上將這兩種業務劃分為不同的部門,並做好相應的營運管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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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證券商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應按其經營證券業務種類獨立作業。前項每一業務種類得依其業務性質分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