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7條,證券商若經營兩種以上的證券業務,應該對每一種業務分開作業,並根據業務性質設立各自的部門進行營運。這意味著證券商需要對不同的業務進行獨立管理,並根據業務性質來劃分不同的部門。具體而言,這條規定要求證券商在經營多種證券業務時,不能混淆不同業務的資金、人員、設備等資源,要經過合理的劃分和管理,以確保各業務的獨立性和運作效率。這樣的要求可避免不同業務之間的交叉影響和可能的風險傳染。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證券商同時經營證券承銷業務和證券經紀業務,應該在組織上將這兩種業務劃分為不同的部門,並做好相應的營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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