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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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自有資本與其經營風險約當金額間之適當比率,稱為「自有資本適足比率」。 前項所稱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係指依下列公式計算「合格自有資本淨額」與「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間比率關係: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經營風險約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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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問題所提到的法規為「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第2條。該條規定了證券商的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的定義以及計算方式。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是指證券商的合格自有資本淨額與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間的比率。換句話說,這個比率能夠評估證券商的自有資本相對於其承擔的風險的適足程度。 合格自有資本淨額指的是證券商的自有資本金額,扣除了規定的相關資產後的餘額。而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則是指證券商所承擔之風險的金額。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的計算方法如下:合格自有資本淨額除以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這意味著證券商的自有資本應與其所承擔的風險相比,具有足夠的比例。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第2條,證券商A公司的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為1億元,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為5億元,則該公司的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為0.2 (1億元/5億元)。根據該條規定,證券商的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應該達到一定的比例,以確保其具有足夠的資本來應對風險。該範例僅供參考,實際數字可能根據不同的情況而有所差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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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