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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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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係指將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中下列項目,予以數字化計算其約略相當之金額,以衡量風險之高低: 一、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部位因價格變動所生之風險 (下稱市場風險) 。 二、因交易對象不履行義務所生之風險 (下稱交易對象風險) 。 三、執行業務疏誤所生之風險 (下稱基礎風險)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第4條針對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中的風險進行了約當金額的計算,以衡量風險的大小。具體來說,包括以下三種風險: 1. 市場風險:指證券商資產負債表內及表外部位因價格變動而產生的風險。資產負債表內包括證券商持有的股票、債券等資產,而表外部位則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等。當市場價格波動時,這些資產的價值也會隨之波動,從而產生潛在的損失。 2. 交易對象風險:指因交易對象未能履行其交易義務而導致的風險。證券商在進行交易時,需要與其他市場參與者進行交易,包括客戶、其他證券商等。如果交易對象無法按時或完全履行交易義務,例如未能支付款項或交付證券,則會對證券商產生損失。 3. 基礎風險:指由於執行業務時產生的疏忽或錯誤而導致的風險。證券商在進行證券業務時需要執行各種操作,如委託買賣、清算結算等。如果在執行這些業務時出現錯誤或疏忽,則可能造成損失。 根據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證券商需要對這三種風險進行約當金額的計算,以確保自有資本能夠足夠應對這些風險。具體計算方法可以參考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制定的相關規定。例子的資料可以在《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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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係指將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中下列項目,予以數字化計算其約略相當之金額,以衡量風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