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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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及主管人員異動,該證券商同業公會應於異動後五日內,申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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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17條,當證券商同業公會的理事、監事和主管人員有異動時,該公會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備案。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證券商同業公會的組織結構和人員變動能夠及時被主管機關掌握。例如,假設某證券商同業公會的一位監事被解任並有新的監事接任,該公會應於監事異動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並備案,以確保該異動情況得到相應的監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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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