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券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 二、律師法律意見書。 三、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彙總意見。 四、受託機構視信託財產性質,委請在技術、業務、財務等各方面具備專業知識及豐富經驗之專家,就本次募集受益證券之未來發展,進行比較分析並出具意見者,應揭露該等專家之評估意見。 五、受託機構與出具評估意見之承銷商、律師或會計師間有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六、本次募集受益證券於申請核准時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補充揭露之事項。 七、不動產資產信託委託人出具所提供受託機構之書件無虛偽或隱匿情事之聲明書。 八、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九、其他本會規定應揭露之事項。
根據上述法規,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應在公開說明書中記載下列特別事項: 1. 證券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受託機構應包含證券承銷商的評估總結意見,這能提供投資者對該項信託的整體評估。 2. 律師法律意見書:受託機構應包含律師法律意見書,這能確保該項信託符合法律要求。 3. 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彙總意見:受託機構應填報案件檢查表並取得會計師或律師複核的彙總意見,以確保該項信託的經營符合相關規範。 4. 受託機構委請具有專業知識及豐富經驗之專家所提供的評估意見:根據該項信託財產的特性,受託機構應委請具有專業知識及豐富經驗的專家進行比較分析,並在公開說明書中揭露該專家的評估意見。 5. 受託機構與出具評估意見之承銷商、律師或會計師間的關係:公開說明書中應揭露受託機構與出具評估意見之承銷商、律師或會計師是否具有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況。 6. 主管機關要求補充揭露的事項:如果主管機關要求受託機構補充揭露特定事項時,受託機構應在公開說明書中詳細說明。 7. 不動產資產信託委託人的聲明書:如果是不動產資產信託,委託人應出具聲明書,聲明所提供的受託機構文件沒有虛偽或隱匿情事。 8. 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受託機構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提供其他必要的補充說明事項。 9. 其他依該法規應揭露之事項:公開說明書中應包含該法規中要求揭露的其他事項。 以上均根據《信託業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5條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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