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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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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風險揭露應記載下列風險要素事項: 一、受益證券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二、不動產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三、信託財產預期收益變動之風險。 四、信託財產過度集中之風險。 五、利率變動之風險。 六、其他風險。 七、應募人適宜性(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並適合所有人之投資工具,應募人需有足夠之專業知識與經驗來評估受益證券之價值及風險,以及包含於本公開說明書中之所有資訊。 (二)應募人需自行評估經濟環境及其他因素可能對投資收益造成之影響。 (三)應募人需有足夠財力及流動性來承擔受益證券所有相關之風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 24 條規定了投資風險揭露的要求。 根據準則第 24 條,投資風險揭露應記載下列風險要素事項: 1. 受益證券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2. 不動產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3. 信託財產預期收益變動之風險。 4. 信託財產過度集中之風險。 5. 利率變動之風險。 6. 其他風險。 並且,根據準則第 24 條的規定,應募人適宜性方面的揭露也是必要的,且需以顯著方式刊印以下文字: 1.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並非適合所有人之投資工具,應募人需有足夠之專業知識與經驗來評估受益證券之價值及風險,以及包含於本公開說明書中之所有資訊。 2. 應募人需自行評估經濟環境及其他因素可能對投資收益造成之影響。 3. 應募人需有足夠財力及流動性來承擔受益證券所有相關之風險。 以上解釋根據「不動產資產信託產品公開說明書及產品訊息揭示要點」(2021.12.31 版)所提供的資料。

  • 揭露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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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4 條規定:「投資風險揭露應記載下列風險要素事項: 一、受益證券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二、不動產市場流動性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