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及專業估價者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概況: (一)委託人為法人者,應記載事業簡介(列示設立日期、營業項目、信用評等)、事業組織、關係企業圖、營運情形、財務狀況、所持信託財產之持分、是否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及受處罰情形。 (二)委託人為個人者,應記載姓名、所持信託財產之持分,是否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 (三)委託人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公告內容及債權人有無聲明異議之情形。 二、專業估價者概況:包括姓名、主要經(學)歷、資格條件及最近五年受處罰情形,並敘明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與委託人及受託機構間有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三、其他本會規定之應記載事項。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3 條規定了委託人及專業估價者概況應該記載的內容。根據該條第一項,委託人的概況應包括以下事項:委託人為法人時,需記載公司的事業簡介(包括設立日期、營業項目、信用評等)、事業組織、關係企業圖、營運情形、財務狀況、所持信託財產的持分、是否為受託機構的利害關係人以及受到處罰的情形。委託人為個人時,需記載姓名、所持信託財產的持分以及是否為受託機構的利害關係人。委託人若根據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辦理公告時,則需記載公告的內容以及債權人是否聲明異議。專業估價者的概況則包括姓名、主要經(學)歷、資格條件以及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處罰的情形,並需說明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是否與委託人和受託機構之間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的情況。此外,還有其他本會規定的應該記載的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