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的法律規定中,對於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的公開說明書,有一些具體的記載要求。根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3條的規定,公開說明書的封面應該依序刊印以下內容: 1. 受託機構的名稱和印鑑。 2. 不動產管理機構的名稱。 3. 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發起人名稱或不動產資產信託的委託人名稱。 4. 安排機構的名稱。 5. 信託監察人的名稱。 6. 受益證券的名稱。 7.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基本投資方針。 8.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的發行日期、到期日期、種類、期間、發行金額、票面利率和發行條件。 9. 不動產資產信託的信託財產種類。 10. 受益證券的信用評等等級和信用增強方式。 11. 需要以顯著方式刊印的下列文字: - 受託機構不保證信託財產的價值。 - 應募人應詳細考慮本受益證券的風險。除非應募人已充分瞭解並能夠承擔這些風險,否則不應該投資本受益證券。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可能投資開發型的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需要刊印「本受益證券得投資開發型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具有相當之風險性,請應募人特別注意」和投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比例限制。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可能投資境外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需要刊印「本受益證券得投資境外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具有相當之風險性,請應募人特別注意」和投資境外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比例限制。 - 本受益證券的核准並不代表絕無風險,受託機構不能以此來作為證明申請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的宣傳。 - 如果公開說明書內容中有虛偽或隱匿的情節,受託機構、發起人或委託人、安排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以及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的人必須根據法律負責。 - 查詢公開說明書的網址,包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的網址以及受託機構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的網址。 12. 公開說明書的刊印日期。 根據以上法條,公開說明書的封面應包含上述所有內容,並在每個內容的後面刊印相關的資料。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應募人清楚瞭解投資的風險和相關條件,並提供相關的網址供應募人查詢進一步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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