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說明書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 二、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具有時效性。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
根據上述法條《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條,公開說明書的編製基本原則如下: 1. 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 2. 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具有時效性。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 這條法規旨在要求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必須按照以上原則來編製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的內容必須詳實明確,並且使用簡明易懂的文字敘述,不得含有虛偽或不完整的情事。此外,公開說明書的內容也必須具有時效性,即在刊印前,如果發生了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都必須一併揭露。 舉例來說,如果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某個重要事件發生,例如該不動產的價值有重大變動,或是該機構的財務狀況出現了重大變化,這些事件都屬於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的範疇,根據這條法規,受託機構必須在公開說明書中揭露這些事件,以便投資人能夠獲得完整的資訊並做出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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