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其公開說明書應該包含以下要素: 1.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的基本資訊,如發行人、基礎不動產、不動產價值、預期收益等。 參考資料: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十五條第三項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五條第三項规定 範例: 公開說明書應包含不動產證券化的基本資訊,如發行人為哪家受託機構、投資的基礎不動產是哪些、不動產的估值是多少、預期的收益為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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