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36 條
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於不動產資產信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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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36條,第7條、第11條至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2條第2項及第3項、第23條、第25條至第28條的規定適用於不動產資產信託。具體來說,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8條規定了不動產證券化的適用對象和範圍,第25條至第28條則規定了不動產證券化的申報及審查程序。參考資料為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本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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