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36 條

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於不動產資產信託準用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36條,第7條、第11條至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2條第2項及第3項、第23條、第25條至第28條的規定適用於不動產資產信託。具體來說,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8條規定了不動產證券化的適用對象和範圍,第25條至第28條則規定了不動產證券化的申報及審查程序。參考資料為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本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