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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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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機構依信託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至少每三個月評審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一次,並於報告董事會後,於本機構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公告之。
  2. 2.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或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得洽請專業估價者或專家出具相關估價報告書或意見,作為評審信託財產之參考。
  3. 3.前項專業估價者或專家,應與受託機構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4. 4.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應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評審及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擬訂評審原則及計算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5. 5.受託機構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按主管機關依前項核定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標準、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6. 6.受託機構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並於本機構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公告前一營業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不動產或其他信託財產之資產價值於公告期間內無重大變更,且對基金之淨資產價值無重大影響者,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以附註揭露方式替代對該不動產或信託財產資產價值重新估價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6條的規定,其具體內容如下: 1. 受託機構(即信託投資公司)應設置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該委員會每三個月至少評審一次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信託財產。評審結果應報告董事會並在本機構所在地的日報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的方式公告。 2. 在必要時或根據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的約定,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估價師或專家提供相關的估價報告書或意見,作為評審信託財產的參考。 3. 前述的專業估價師或專家應與受託機構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的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沒有相關的情況。 4.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該制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信託財產評審及淨資產價值的計算的評審原則和計算標準,并提交主管機關核准。 5. 受託機構對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應按照主管機關核准的淨資產價值計算標準、相關法令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進行計算。 6. 受託機構應在每個營業日計算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每個受益權單位的淨資產價值,並在本機構所在地的日報或依照主管機關規定的方式公告前一個營業日的淨資產價值。然而,如果不動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的資產價值在公告期間內沒有重大變化,並且對基金的淨資產價值沒有重大影響,則可以根據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的約定,以附註揭露的方式替代重新估價計算該不動產或信託財產的資產價值。 參考資料: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 信託業法 - 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

立法沿革 1

(0920709 制定)

受託機構依信託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至少每三個月評審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一次,並於報告董事會後,於本機構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公告之。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或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得洽請專業估價者或專家出具相關估價報告書或意見,作為評審信託財產之參考。   前項專業估價者或專家,應與受託機構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應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評審及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擬訂評審原則及計算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受託機構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按主管機關依前項核定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標準、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受託機構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並於本機構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公告前一營業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不動產或其他信託財產之資產價值於公告期間內無重大變更,且對基金之淨資產價值無重大影響者,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以附註揭露方式替代對該不動產或信託財產資產價值重新估價計算。

立法理由一、參考信託業法第二十一條及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受託機構依信託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至少每三個月評審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一次,並公告之。   二、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成員未必均具有評審各種信託財產之專業能力,故於第二項明定,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得洽請專業估價者或專家出具相關估價報告書或意見,作為評審信託財產之參考。   三、為確保專業估價者或專家之獨立性,爰於第三項明定前項專業估價者或專家。應與受託機構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四、為求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計算之一致性,以利投資人比較,爰參考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第四項明定信託商業同業公會應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擬訂計算標準。   五、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爰參考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五項明定受託機構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六、參考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第六項前段明定受託機構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並公告前一營業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因不動產價格於短期內波動輻度不大,為免窒礙難行,於第六項後段規定若不動產或其他信託財產之資產價值於公告期間內無重大變更,且對基金之淨資產價值無重大影響者,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以附註揭露方式替代對該不動產或信託財產資產價值重新估價計算。

(0920709 制定)

一、參考信託業法第二十一條及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受託機構依信託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至少每三個月評審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一次,並公告之。   二、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成員未必均具有評審各種信託財產之專業能力,故於第二項明定,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得洽請專業估價者或專家出具相關估價報告書或意見,作為評審信託財產之參考。   三、為確保專業估價者或專家之獨立性,爰於第三項明定前項專業估價者或專家。應與受託機構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四、為求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計算之一致性,以利投資人比較,爰參考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第四項明定信託商業同業公會應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擬訂計算標準。   五、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爰參考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五項明定受託機構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六、參考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第六項前段明定受託機構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並公告前一營業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因不動產價格於短期內波動輻度不大,為免窒礙難行,於第六項後段規定若不動產或其他信託財產之資產價值於公告期間內無重大變更,且對基金之淨資產價值無重大影響者,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以附註揭露方式替代對該不動產或信託財產資產價值重新估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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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26 條規定:「受託機構依信託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至少每三個月評審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