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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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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受託機構不得將其與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
  2. 2.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相關會計簿冊之作成,應遵守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其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並應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7條,受託機構在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時,應有獨立的會計系統,並且不得將該會計系統與受託機構的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互相流用。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資金使用狀況能夠清楚明確地被追蹤,並且防止資金的混用。 根據參考資料《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7條及其相關解釋,我們可以舉出一個例子來說明這項法條的適用情況:如果一家受託機構在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時,將投資人的資金與自身的資金混在一起使用,即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受託機構應該要確保將投資人的資金分開管理,遵守相關的會計原則和規定以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21

立法沿革 1

(0920709 制定)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受託機構不得將其與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相關會計簿冊之作成,應遵守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其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並應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為保持信託財產之獨立性,保障投資人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且不得將其與受託機構之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   二、為保存各項簿冊文件。以利未來監督查證之用,爰於第二項明定受託機構應依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之規定,作成各種會計簿冊。

  • 不動產名詞
  • 法令名詞
  • 商業會計法法規
(0920709 制定)

一、為保持信託財產之獨立性,保障投資人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且不得將其與受託機構之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   二、為保存各項簿冊文件。以利未來監督查證之用,爰於第二項明定受託機構應依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之規定,作成各種會計簿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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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27 條規定:「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受託機構不得將其與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