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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28 條

  1. 1.受託機構得向受益人收取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手續費及報酬,或逕於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之。
  2. 2.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繳納之。
  3. 3.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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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8條的規定,受託機構在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時可以向受益人收取手續費及報酬,或直接從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另外,受託機構在辦理業務時所產生的運用、管理費用以及稅款,也可以從信託財產中扣除繳納。此外,根據契約約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進行分配。 參考資料: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109010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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