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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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審核程序、核准或生效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 二、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 三、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五、不動產資產信託經營與管理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 七、受託機構董事會決議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議事錄。 八、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該委任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九、信託財產之估價報告書。 十、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書件。 十一、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十二、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2.主管機關於審核前項書件時,應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
- 3.委託人應將信託財產相關書件及資料,提供受託機構,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 4.委託人違反前項規定,對於受益證券取得人或受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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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9條的規定,不動產資產信託的受託機構在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需要提供以下書件進行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 1. 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 2. 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 3. 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4. 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5. 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不動產資產信託經營與管理人員的證明文件 6. 如設有信託監察人,需提供信託監察人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意擔任的同意書 7. 受託機構董事會決議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的議事錄 8. 信託財產的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若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管理或處分,還需提供委任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9. 信託財產的估價報告書 10. 根據第30條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書件 11. 受託機構填報並由會計師或律師複核的案件檢查表 12. 律師的法律意見書 13.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的文件 主管機關在審核上述書件時,應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並取得意見書。委託人應提供相關書件和資料給受託機構,不得有虛偽或隱匿的情事。若委託人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受益證券取得人或受讓人受到損害,委託人需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9條
立法沿革 2 版
(0920709 制定)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審核程序、核准或生效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 二、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 三、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五、不動產資產信託經營與管理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 七、受託機構董事會決議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議事錄。 八、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該委任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九、信託財產之估價報告書。 十、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書件。 十一、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十二、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主管機關於審核前項書件時,應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其屬於募集受益證券者,並應洽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 委託人應將信託財產相關書件及資料,提供受託機構,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委託人違反前項規定,對於受益證券取得人或受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80106 修正)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審核程序、核准或生效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 二、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 三、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五、不動產資產信託經營與管理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 七、受託機構董事會決議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議事錄。 八、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該委任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九、信託財產之估價報告書。 十、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書件。 十一、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十二、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主管機關於審核前項書件時,應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 委託人應將信託財產相關書件及資料,提供受託機構,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委託人違反前項規定,對於受益證券取得人或受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本條例之主管機關與證券主管機關已合而為一,受益證券屬公開招募者,毋須再分經二個主管機關核准,僅需透過機關內相關部門審核即可,爰刪除第二項後段「其屬於募集受益證券者,並應洽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文字。二、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定型化契約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委任契約名詞
- 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法律意見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30 條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本條例之主管機關與證券主管機關已合而為一,受益證券屬公開招募者,毋須再分經二個主管機關核准,僅需透過機關內相關部門審核即可,爰刪除第二項後段「其屬於募集受益證券者,並應洽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文字。二、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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