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29 條
- 1.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審核程序、核准或生效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 二、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 三、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五、不動產資產信託經營與管理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 七、受託機構董事會決議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議事錄。 八、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該委任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九、信託財產之估價報告書。 十、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書件。 十一、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十二、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2.主管機關於審核前項書件時,應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
- 3.委託人應將信託財產相關書件及資料,提供受託機構,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 4.委託人違反前項規定,對於受益證券取得人或受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9條的規定,不動產資產信託的受託機構在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需要提供以下書件進行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 1. 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 2. 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 3. 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4. 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5. 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不動產資產信託經營與管理人員的證明文件 6. 如設有信託監察人,需提供信託監察人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意擔任的同意書 7. 受託機構董事會決議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的議事錄 8. 信託財產的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若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管理或處分,還需提供委任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9. 信託財產的估價報告書 10. 根據第30條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書件 11. 受託機構填報並由會計師或律師複核的案件檢查表 12. 律師的法律意見書 13.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的文件 主管機關在審核上述書件時,應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並取得意見書。委託人應提供相關書件和資料給受託機構,不得有虛偽或隱匿的情事。若委託人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受益證券取得人或受讓人受到損害,委託人需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9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