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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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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報告董事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信託業法第 21 條規定,信託業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每三個月對信託財產進行評審,並向董事會報告。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參考法條,我們無法找到對信託業法第 21 條明確相關的範例或解釋。

立法沿革 1

(0890630 制定)

信託業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報告董事會。

立法理由為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爰參照銀行法第一百十三條,為本條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630 制定)

為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爰參照銀行法第一百十三條,為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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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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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第 21 條規定:「信託業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報告董事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業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