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報告董事會。
信託業法第 21 條規定,信託業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每三個月對信託財產進行評審,並向董事會報告。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參考法條,我們無法找到對信託業法第 21 條明確相關的範例或解釋。
信託業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報告董事會。
立法理由為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爰參照銀行法第一百十三條,為本條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爰參照銀行法第一百十三條,為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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