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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股票者,其表決權之行使,得與其他信託財產及信託業自有財產分別計算,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但書規定。
  2. 信託業行使前項表決權,應依信託契約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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