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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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第20條,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信託業所管理的信託財產如果需要登記,則必須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信託登記。這表示信託業必須遵守當地的登記程序,確保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權。 2. 如果信託業所管理的信託財產屬於有價證券,則信託業必須將其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分開管理,並以信託財產的名義進行交易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信託業可以對抗第三人主張其對信託財產的權利,而不受到信託法第4條第2項的限制。換句話說,信託財產的名義持有人是信託業,而不是受益人或其他第三方。 3. 如果信託業所管理的信託財產是股票或公司債券,信託業可以以信託財產的名義進行過戶登記,並被視為通知發行公司。這意味著信託業作為信託財產的名義持有人,可以行使股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第三人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信託法 第 4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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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