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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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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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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信託業將其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
第三人
,不適用信託法
第四條第二項
規定。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股票或公司債券,信託業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並為信託過戶登記者,視為通知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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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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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及變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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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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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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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公會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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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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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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