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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及終止,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章第七節之規定。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載明者,從其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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