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11 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及終止,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章第七節之規定。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載明者,從其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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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1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的變更和終止,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章第七節的規定。然而,如果信託契約有其他約定且在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有明確記載,則依該約定執行。這表示,在變更和終止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時,應參照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相關規定,除非在契約中另有其他約定並在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有明確說明。 參考資料: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2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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