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10 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名稱、地址。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募總面額、受益權單位總數。 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發行或交付方式、發行或交付日期、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費用及其轉讓限制。 五、受託機構之義務及責任;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該機構之義務及責任。 六、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 七、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有關借入款項與其上限及閒置資金之事項。 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收益分配之項目、時間及給付方式。 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方法、給付方式及時間。 十、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法(含不動產估價方法、評估基礎、進行估價期間、淨資產價值計算之期間、應為公告之期限及公告方式)。 十二、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方式。 十三、受託機構應召集受益人會議之事由。 十四、受託機構應選任信託監察人之事由及其專門學識或經驗。 十五、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終止事由、終止程序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十六、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不再存續時,基金之清算方法及受益人請求返還金額或財產之計算方法、給付方式及時間。 十七、其他依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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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0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1. 受託機構的名稱和地址。如果委任了不動產管理機構來進行信託財產的管理或處分,也需要記載委任的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2.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名稱和存續期限。 3.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募集或私募總面額以及受益權單位的總數。 4.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的發行或交付方式、發行或交付日期、購買每個受益權單位的金額、費用以及任何轉讓限制。 5. 受託機構的義務和責任。如果有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來進行信託財產的管理或處分,也需要記載該機構的義務和責任。 6.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基本方針、範圍和投資策略。 7.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相關借入款項的上限和閒置資金的處理事項。 8.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收益分配的項目、時間和方式。 9.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負擔的費用項目以及計算方法、付款方式和時間。 10. 受託機構的報酬類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方式。 11.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的計算方法,包括不動產估價方法、評估基礎、估價期間、淨資產價值計算期間、公告期限和方式。 12.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3. 受託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的事由。 14. 受託機構選任信託監察人的事由以及其專業知識或經驗。 15. 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的變更、解除、終止事由、終止程序以及終止後的處理事項。 16.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不再存在時,基金的清算方法以及受益人請求返還金額或財產的計算方法、給付方式和時間。 17. 其他根據信託業法第19條第1項和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以上是對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0條的逐條釋義。這些信息來自於該條例的相關資料和法規,並提供了對每一項的具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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