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9條的規定: 1.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需要經過受益人會議的決議。 2. 在進行前述決議時,必須有出席的受益人表決權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並且出席受益人的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終止,應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前項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意定終止方式,第二項並規定應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
一、第一項規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意定終止方式,第二項並規定應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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