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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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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終止,應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2. 2.前項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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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9條的規定: 1.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需要經過受益人會議的決議。 2. 在進行前述決議時,必須有出席的受益人表決權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並且出席受益人的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立法沿革 1

(0910621 制定)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終止,應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前項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意定終止方式,第二項並規定應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

  • 受益人名詞
(0910621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意定終止方式,第二項並規定應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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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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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49 條規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終止,應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前項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