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託機構執行信託事務有顯著困難、就信託財產之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致信託財產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持有本金持分總數十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得聲請法院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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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執行信託事務有顯著困難、就信託財產之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致信託財產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持有本金持分總數十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得聲請法院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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