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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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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一、信託法第六十二條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二、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三、法院所為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裁判。 四、其他主管機關基於保障受益人權益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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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51條的規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可以因以下事由而終止: 一、根據信託法第62條的規定,當信託契約中所列明的事由發生時,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可以終止。 二、當受益人會議經過決議,決定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時,該契約可以終止。 三、當法院裁定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時,該契約可以終止。 四、當其他主管機關宣布經由保障受益人權益所制定的事由發生時,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可以終止。 參考資料: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51條

立法沿革 1

(0910621 制定)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一、信託法第六十二條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二、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三、法院所為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裁判。   四、其他主管機關基於保障受益人權益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立法理由一、明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終止事由。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十七條之規定。

  • 第六十二條條文
  • 受益人名詞
  • 裁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621 制定)

一、明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終止事由。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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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51 條規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一、信託法第六十二條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二、受益人會議之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