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一、信託法第六十二條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二、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三、法院所為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裁判。 四、其他主管機關基於保障受益人權益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51條的規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可以因以下事由而終止: 一、根據信託法第62條的規定,當信託契約中所列明的事由發生時,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可以終止。 二、當受益人會議經過決議,決定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時,該契約可以終止。 三、當法院裁定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時,該契約可以終止。 四、當其他主管機關宣布經由保障受益人權益所制定的事由發生時,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可以終止。 參考資料: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51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一、信託法第六十二條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二、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三、法院所為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裁判。 四、其他主管機關基於保障受益人權益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立法理由一、明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終止事由。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十七條之規定。
一、明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終止事由。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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