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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時,受託機構應儘速處分信託財產,並將處分所得之現金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分配。
  2.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前條所定事由而終止時,受託機構處分信託財產,應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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