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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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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時,受託機構應儘速處分信託財產,並將處分所得之現金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分配。
  2. 2.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前條所定事由而終止時,受託機構處分信託財產,應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52 條,當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時,受託機構應儘速處分信託財產,並將處分所得之現金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分配。另外,如果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前條所定事由而終止,受託機構處分信託財產時,應依照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辦理。不過,如果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有另外的約定,則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5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LawDetail.aspx?pcode=P0090059

立法沿革 1

(0910621 制定)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時,受託機構應儘速處分信託財產,並將處分所得之現金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分配。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前條所定事由而終止時,受託機構處分信託財產,應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時,受託機構處理信託財產之方式。   二、按特殊目的信託終止時,為使受託機構快速處分信託財產,爰於第二項明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前條所定事由而終止時,受託機構為處分信託財產,除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仍適用信託法第三十五條之限制。

  • 第三十五條條文
(091062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時,受託機構處理信託財產之方式。   二、按特殊目的信託終止時,為使受託機構快速處分信託財產,爰於第二項明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前條所定事由而終止時,受託機構為處分信託財產,除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仍適用信託法第三十五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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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52 條規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時,受託機構應儘速處分信託財產,並將處分所得之現金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