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特殊目的信託,不適用之。
根據參考資料,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53 條是關於特殊目的信託的規定。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針對此條款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因此,在此情況下,無法就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53 條進行逐條釋義。
信託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特殊目的信託,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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