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3條規定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的變更程序。根據該條第1款的規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的變更必須經過受益人會議的決議,並得到受託機構的同意。這意味著除非受益人會議決定同意,否則不能改變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在第2款中規定,受益人會議的決議需要超過出席受益人表決權總數的二分之一出席,並且需要超過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的同意才能生效。這表示在受益人會議中,有足夠多的受益人出席並同意才能改變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關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3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根據該法第43條的解釋,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變更的程序和要求在此法條中有明確規定。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受託機構之同意,不得變更。 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變更之方法,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受託機構之同意。 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對受益人權益影響甚大,爰於第二項明定受益人會議應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 三、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零八條之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變更之方法,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受託機構之同意。 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對受益人權益影響甚大,爰於第二項明定受益人會議應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 三、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零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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