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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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2條,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應制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標準化契約範本,並提交主管機關核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時,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的訂定和修改,關於保護受益人權益的程度,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核定的不動產投資信託標準化契約範本。 參考資料: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2條
立法沿革 1 版
(0920709 制定)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訂定及修改,就受益人權益保障之程度,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核定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定型化契約範本。
立法理由一、參考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及目前證券投資信託實務,對於不特定人募集發行之基金均由同業公會擬訂信託契約範本,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以利業者遵循,爰於第一項明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二、為保護一般投資人,參考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訂定及修改,就受益人權益保障之程度,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核定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定型化契約範本。至於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其契約約定得由當事人間自行約定,不受本條之限制。
- 不動產名詞
- 定型化契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受益人名詞
一、參考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及目前證券投資信託實務,對於不特定人募集發行之基金均由同業公會擬訂信託契約範本,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以利業者遵循,爰於第一項明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二、為保護一般投資人,參考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訂定及修改,就受益人權益保障之程度,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核定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定型化契約範本。至於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其契約約定得由當事人間自行約定,不受本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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