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12 條
- 1.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2.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訂定及修改,就受益人權益保障之程度,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核定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定型化契約範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2條,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應制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標準化契約範本,並提交主管機關核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時,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的訂定和修改,關於保護受益人權益的程度,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核定的不動產投資信託標準化契約範本。 參考資料: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