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47

快速跳轉
  1. 1.受託機構受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2. 2.受託機構違反法令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受益人會議得決議將其解任;法院亦得因持有本金持分總數十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
  3. 3.前二項情形,除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受益人會議得指定新受託機構;法院亦得因持有本金持分總數十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聲請,選任新受託機構。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7條的規定,受託機構在受益人會議的決議下,不得自行辭任,除非有不得已的理由,可以向法院申請許可辭任(第1項)。受託機構違反法令、特殊目的信託契約、違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受益人會議或者持有本金持分總數十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可以決議將其解任。同樣地,法院也可以因持有本金持分總數十分之一以上受益人的申請而解任受託機構(第2項)。在這些情況下,受益人會議或者法院可以指定新的受託機構(第3項)。對於第1項和第2項的決議,需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的出席,且出席受益人中至少有三分之二同意才能進行(第4項)。 參考資料: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32)

立法沿革 1

(0910621 制定)

受託機構非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受託機構違反法令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受益人會議得決議將其解任;法院亦得因持有本金持分總數十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   前二項情形,除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受益人會議得指定新受託機構;法院亦得因持有本金持分總數十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聲請,選任新受託機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受託機構之辭任方式及限制、解任程序及新受託機構之選任,並於第五十三條排除信託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受託人辭任或解任之規定。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十三條之規定。

  • 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持有名詞
(0910621 制定)

一、明定受託機構之辭任方式及限制、解任程序及新受託機構之選任,並於第五十三條排除信託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受託人辭任或解任之規定。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十三條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47 條規定:「受託機構非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受託機構違反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