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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受益權種類有不具本金持分者,其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時,並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2. 第三節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於前項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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