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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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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受益權種類有不具本金持分者,其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時,並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2. 2.第三節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於前項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5條的規定如下: 1. 根據第45條第1項,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中可能存在不具本金持有的受益人。當進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的變更時,必須依照第43條第1項的規定,經過特定受益權種類受益人會議的決議。 2. 第45條第2節有關受益人會議的相關規定,應當適用於前項中提到的特定受益權種類受益人會議。 以下示範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5條的規定,進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變更時,需要特定受益權種類受益人會議的決議。例如,如果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包括A類受益人和B類受益人,當需要變更契約時,必須經過A類受益人會議的決議或B類受益人會議的決議,以確保特定受益權種類的受益人對變更達成共識。

立法沿革 1

(0910621 制定)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受益權種類有不具本金持分者,其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時,並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第三節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於前項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亦涉及無本金持分特定種類受益人之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亦應經其決議。   二、該種不具本金持分之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亦為受益人會議之一種,爰於第三項明定其準用受益人會議相關規定,如會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式、書面決議等。   三、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受益人名詞
(0910621 制定)

一、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亦涉及無本金持分特定種類受益人之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亦應經其決議。   二、該種不具本金持分之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亦為受益人會議之一種,爰於第三項明定其準用受益人會議相關規定,如會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式、書面決議等。   三、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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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45 條規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受益權種類有不具本金持分者,其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