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37 條
- 1.受益證券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及由受託機構之代表人簽名、蓋章,並經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或交付之: 一、表明其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文字。 二、受益證券發行日或交付日及到期日。 三、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四、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之姓名或名稱。 五、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 六、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七、所表彰之權利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 八、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九、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 十、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一、受益證券轉讓對象如有限制者,其限制內容及其效力。 十二、受益人行使權利之限制。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2.前項受益證券之簽證,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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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37條規定了受益證券應該具備的內容和簽證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受益證券應該編號並載明以下事項: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的文字、發行日期或交付日期及到期日、發行總金額、委託人的姓名或名稱、受託機構的名稱和地址、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稱、權利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信託契約的存續期間、受託機構支出費用償還和損害賠償的事項、受託機構的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和方法、轉讓對象的限制及其效力、受益人行使權利的限制、以及其他主管機關的規定事項。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的相關規定,該條暫準用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37條的簽證程序。 [參考資料]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00020)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https://laws.moj.gov.tw/FLAW/FLAWDOC02.aspx?datatype=etypecode&N1=93446&keyword1=%E5%8F%96%E5%BE%97%E5%90%8D%E7%A8%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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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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