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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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38條,針對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權的行使及轉讓,有以下規定: 1.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權的行使及轉讓,必須以受益證券作為形式。這意味著受益權的行使及轉讓需要以特定的受益證券來表示。 2.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的受益證券必須符合一定的持有人數、持有金額和比率的要求。如果未符合規定的持有人數,則可以限制其受益權的表決權和信託利益的分配。 3. 前項所述的持有人數、持有金額和比率以及限制事項,由主管機關根據法規制定相關規定。 舉個例子,假設某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受益證券要求持有人數至少為100人,持有金額至少為100萬元,且持有比率不得超過總發行受益證券的50%。其中某個持有人只持有50萬元,低於規定的持有金額,則該持有人的受益權的表決權和信託利益的分配可能會受到限制。這些規定由主管機關依照法規制定的辦法來具體決定。
立法沿革 2 版
(0920709 制定)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該受益權之受益證券為之。
立法理由受益證券為有價證券,所表彰受益權之行使與轉讓應以該受益證券為之,爰予明定。
(0980106 修正)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該受益權之受益證券為之。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一定之持有人數、持有金額及比率;未符合規定之持有人,其受益權之表決權行使及信託利益之分配,得予以限制。 前項持有人數、持有金額與比率及限制事項,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立法理由為使不動產證券化之商品為大眾所有,爰有必要限制一定之持有人數、持有金額及比率,並對未符合上開規定者,限制其受益權之表決權行使及信託利益之分配,爰增訂第二項,就上述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 不動產名詞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受益證券為有價證券,所表彰受益權之行使與轉讓應以該受益證券為之,爰予明定。
為使不動產證券化之商品為大眾所有,爰有必要限制一定之持有人數、持有金額及比率,並對未符合上開規定者,限制其受益權之表決權行使及信託利益之分配,爰增訂第二項,就上述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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