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其轉讓並應以背書方式為之;且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通知受託機構,不得對抗受託機構。
  2. 受益證券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該受益證券,不得對抗第三人
  3. 受益證券以帳簿劃撥方式發行或交付有價證券者,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其轉讓、買賣之交割、設質之交付等事項,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