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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益證券之受讓人,依該受益證券所表彰受益權之種類、內容及順位,承受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委託人之權利及義務。但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就委託人之義務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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