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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41 條

  1. 1.受益證券持有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信託財產。
  2. 2.除前項規定外,基於受益證券所為之其他給付,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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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1條的規定: 1. 受益證券持有人的收益分配請求權,如果在發放日起五年內未行使,則該請求權消滅。消滅後的收益將併入信託財產。 2. 除了第一項規定之外,受益證券持有人基於受益證券所為的其他給付,其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十五年。 參考資料:不動產證券化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F016002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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