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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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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益證券持有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信託財產。
  2. 2.除前項規定外,基於受益證券所為之其他給付,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十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1條的規定: 1. 受益證券持有人的收益分配請求權,如果在發放日起五年內未行使,則該請求權消滅。消滅後的收益將併入信託財產。 2. 除了第一項規定之外,受益證券持有人基於受益證券所為的其他給付,其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十五年。 參考資料:不動產證券化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F0160021)

立法沿革 1

(0920709 制定)

受益證券持有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信託財產。   除前項規定外,基於受益證券所為之其他給付,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十五年。

立法理由一、受益證券持有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屬定期給付之債權,本可從速請求受託機構履行,爰參考我國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其消滅時效定為自發放日起五年,如權利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即喪失請求權。又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所創造之利益本應由全體受益人共用,受益人因怠於行使權利而罹於時效,該收益自應回歸信託財產,由全體受益人均分,爰於第一項後段明定該時效消滅之收益應併入信託財產。   二、收益分配請求權因具有定期給付債權之性質;故其消滅時效為較短之五年;至基於受益證券之其他給付,仍應適用我國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十五年消滅時效規定,爰於第二項設除外規定,以資明確。

  • 持有名詞
  • 分配請求權名詞
  • 消滅時效名詞
(0920709 制定)

一、受益證券持有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屬定期給付之債權,本可從速請求受託機構履行,爰參考我國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其消滅時效定為自發放日起五年,如權利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即喪失請求權。又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所創造之利益本應由全體受益人共用,受益人因怠於行使權利而罹於時效,該收益自應回歸信託財產,由全體受益人均分,爰於第一項後段明定該時效消滅之收益應併入信託財產。   二、收益分配請求權因具有定期給付債權之性質;故其消滅時效為較短之五年;至基於受益證券之其他給付,仍應適用我國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十五年消滅時效規定,爰於第二項設除外規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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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41 條規定:「受益證券持有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信託財產。除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