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42 條
- 1.受益證券喪失時,受益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 2.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聲請人得提供相當擔保,請求受託機構履行關於該受益證券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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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2條,這項法規包含兩項款。 1. 根據第一項款,當受益證券遺失時,受益人可以提出公示催告的聲請。這意味著當受益人無法提供原本的受益證券時,可以透過公示催告的程序來宣告該證券的無效。 2. 根據第二項款,一旦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聲請人有權要求受託機構提供相當的擔保措施,以確保該受益證券所涉及的債務得以履行。這表示在催告程序進行期間,聲請人可以要求受託機構提供擔保,以確保他們在催告程序完成時能夠順利收回所擁有的權益。 依循問題的要求,以下提供一個相關的參考案例: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2條的規定,如果一位受益人因受益證券遺失而無法提供該證券,他可以提出公示催告的聲請。舉例來說,假設某公司的不動產證券被盜竊,持有該證券的受益人無法提供原檔案,但他希望宣告證券無效並獲得相應的補償。根據第一項款,他便可以根據法規提出公示催告的聲請,讓法院進行適當的程序以確認證券的無效性。在這種情況下,公示催告程序可以提供一個合法的途徑,讓受益人能夠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聲請人也可以根據第二項款的規定提供相當的擔保,請求受託機構履行關於該受益證券的債務。這意味著在公示催告程序進行期間,聲請人可以要求相關機構提供一定的擔保,以確保他們的權益能夠得到充分保障。例如,聲請人可以要求相關機構提供擔保措施,以確保他們在催告程序完成後能夠順利收回所擁有的權益。這項規定有助於確保催告程序的公平性和可靠性,同時保障聲請人的權益。 最新的參考資料是《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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