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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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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益證券喪失時,受益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2. 2.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聲請人得提供相當擔保,請求受託機構履行關於該受益證券之債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2條,這項法規包含兩項款。 1. 根據第一項款,當受益證券遺失時,受益人可以提出公示催告的聲請。這意味著當受益人無法提供原本的受益證券時,可以透過公示催告的程序來宣告該證券的無效。 2. 根據第二項款,一旦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聲請人有權要求受託機構提供相當的擔保措施,以確保該受益證券所涉及的債務得以履行。這表示在催告程序進行期間,聲請人可以要求受託機構提供擔保,以確保他們在催告程序完成時能夠順利收回所擁有的權益。 依循問題的要求,以下提供一個相關的參考案例: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2條的規定,如果一位受益人因受益證券遺失而無法提供該證券,他可以提出公示催告的聲請。舉例來說,假設某公司的不動產證券被盜竊,持有該證券的受益人無法提供原檔案,但他希望宣告證券無效並獲得相應的補償。根據第一項款,他便可以根據法規提出公示催告的聲請,讓法院進行適當的程序以確認證券的無效性。在這種情況下,公示催告程序可以提供一個合法的途徑,讓受益人能夠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聲請人也可以根據第二項款的規定提供相當的擔保,請求受託機構履行關於該受益證券的債務。這意味著在公示催告程序進行期間,聲請人可以要求相關機構提供一定的擔保,以確保他們的權益能夠得到充分保障。例如,聲請人可以要求相關機構提供擔保措施,以確保他們在催告程序完成後能夠順利收回所擁有的權益。這項規定有助於確保催告程序的公平性和可靠性,同時保障聲請人的權益。 最新的參考資料是《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2條。

立法沿革 1

(0920709 制定)

受益證券喪失時,受益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聲請人得提供相當擔保,請求受託機構履行關於該受益證券之債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   二、受益證券屬於有價證券之一種,本質上應得適用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之程序,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三、第二項明定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時,得提供相當擔保請求受託機構履行關於該受益證券債務之程序及效力。

  • 受益人名詞
  • 公示催告名詞
  • 公示催告程序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擔保名詞
(0920709 制定)

一、本條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   二、受益證券屬於有價證券之一種,本質上應得適用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之程序,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三、第二項明定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時,得提供相當擔保請求受託機構履行關於該受益證券債務之程序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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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42 條規定:「受益證券喪失時,受益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聲請人得提供相當擔保,請求受託機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