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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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3條,受託機構在依該法規發行或交付受益證券時,可以透過國內外金融機構或法人以保證、承諾、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來增強其信用。這意味著受託機構可以採取額外措施,以提高其發行或交付的受益證券的信用和可信度。 這一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例如,一家受託機構可能與一家國內或國外金融機構達成保證協議,金融機構保證在必要時提供資金支持,以確保受益證券的債務得到履行。或者,受託機構可能與其他法人進行交易,將部分資產替換為具有更高質量或其他更有價值的資產,以提升受益證券的價值和信用評級。這些都是增強信用的方式,可以符合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3條的要求。
立法沿革 1 版
(0920709 制定)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規定,由國內外金融機構或法人以保證、承諾、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增強其信用。
立法理由為加強投資人對受益證券之信心,外國實務運作上多由金融機構或法人以保證、承諾、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加強受益證券之信用,爰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以促進有價證券流通及保護交易安全。
- 不動產名詞
- 法人名詞
(0920709 制定)
為加強投資人對受益證券之信心,外國實務運作上多由金融機構或法人以保證、承諾、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加強受益證券之信用,爰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以促進有價證券流通及保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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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