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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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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規定,由國內外金融機構或法人以保證、承諾、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增強其信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3條,受託機構在依該法規發行或交付受益證券時,可以透過國內外金融機構或法人以保證、承諾、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來增強其信用。這意味著受託機構可以採取額外措施,以提高其發行或交付的受益證券的信用和可信度。 這一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例如,一家受託機構可能與一家國內或國外金融機構達成保證協議,金融機構保證在必要時提供資金支持,以確保受益證券的債務得到履行。或者,受託機構可能與其他法人進行交易,將部分資產替換為具有更高質量或其他更有價值的資產,以提升受益證券的價值和信用評級。這些都是增強信用的方式,可以符合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3條的要求。

立法沿革 1

(0920709 制定)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規定,由國內外金融機構或法人以保證、承諾、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增強其信用。

立法理由為加強投資人對受益證券之信心,外國實務運作上多由金融機構或法人以保證、承諾、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加強受益證券之信用,爰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以促進有價證券流通及保護交易安全。

  • 不動產名詞
  • 法人名詞
(0920709 制定)

為加強投資人對受益證券之信心,外國實務運作上多由金融機構或法人以保證、承諾、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加強受益證券之信用,爰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以促進有價證券流通及保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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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43 條規定:「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規定,由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