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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等級或增強其信用之情形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說明其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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