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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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等級或增強其信用之情形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說明其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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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4條,受託機構依該條例所發行或交付的受益證券,若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增強其信用的情形,應在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文件中說明評等結果和信用增強方式,且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的內容。 這條法條主要是要求受託機構在相關文件中充分說明以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增強信用的方式,來增加受益證券的可信度。受託機構應該提供客觀真實的信息,避免虛偽不實或隱匿的情事。舉一個相關範例,如果某個不動產證券化產品經過信用評等機構評為投資等級債券,該受託機構在公開說明書中應該清楚說明評等結果以及增強信用的具體措施,例如提供擔保機構或其他增信機制。
立法沿革 1 版
(0920709 制定)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等級或增強其信用之情形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說明其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立法理由為強化資訊公開制度,並保護投資人權益,爰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明定受託機構依本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等級或增強其信用者,應於公開說明書等文件,說明信用評等結果及信用增強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為強化資訊公開制度,並保護投資人權益,爰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明定受託機構依本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等級或增強其信用者,應於公開說明書等文件,說明信用評等結果及信用增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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