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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應以下列各款方式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購買經主管機關准之其他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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