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14 條
- 1.受託機構申請或申報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或申報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2.受託機構應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3.受託機構如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期間屆滿未募足最低募集金額致無法成立時,應於募集發行期間屆滿後十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之規定處理後續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這些資料並不包含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4條的內容。對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4條的解釋,沒有足夠的資料來提供準確的回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