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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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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機構申請或申報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或申報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 2.受託機構應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3.受託機構如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期間屆滿未募足最低募集金額致無法成立時,應於募集發行期間屆滿後十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之規定處理後續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這些資料並不包含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4條的內容。對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4條的解釋,沒有足夠的資料來提供準確的回答。

立法沿革 1

(0920709 制定)

受託機構申請或申報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或申報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受託機構應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受託機構如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期間屆滿未募足最低募集金額致無法成立時,應於募集發行期間屆滿後十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之規定處理後續事宜。

立法理由一、為免受託機構申請或申報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拖延募集基金之時間,故於第一項規定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或申報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展延。   二、第二項明定受託機構應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利主管機關掌握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之進度。   三、為規範受託機構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期間屆滿未募足最低募集金額致無法成立時之處理方式,爰參考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應於限期內,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報請土管機關備查及處理後續事宜。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送達名詞
  • 受益人名詞
(0920709 制定)

一、為免受託機構申請或申報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拖延募集基金之時間,故於第一項規定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或申報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展延。   二、第二項明定受託機構應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利主管機關掌握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之進度。   三、為規範受託機構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期間屆滿未募足最低募集金額致無法成立時之處理方式,爰參考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應於限期內,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報請土管機關備查及處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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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14 條規定:「受託機構申請或申報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