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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機構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募集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
  2.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
  3. 第一項公開說明書及前項投資說明書之應行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準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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