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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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5條的規定,當受託機構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的受益證券募集時,需要按照證券交易法的規定,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而當受託機構進行私募受益證券時,則需要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公開說明書和投資說明書的內容事項由主管機關根據準則制定。這些文件的目的是為了向投資者提供關於不動產證券化計畫的相關資訊和利益風險等方面的說明。證券交易法和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確保了投資者的知情權和保護。
立法沿革 2 版
(0920709 制定)
受託機構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募集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其應行記載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 前項投資說明書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美、日等國家之實務運作,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募集方式,兼有募集及私募方式二者。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依第五條規定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因此應回歸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受託機構募集受益證券時,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事項,並授權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二、如受益證券採行私募方式,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時。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另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規定投資說明書之內容。
(0980106 修正)
受託機構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募集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 第一項公開說明書及前項投資說明書之應行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準則定之。
立法理由一、將第一項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授權規定,移至第三項規定,一併授權由主管機關以準則定之。 二、第二項未修正。
- 不動產名詞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一、依美、日等國家之實務運作,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募集方式,兼有募集及私募方式二者。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依第五條規定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因此應回歸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受託機構募集受益證券時,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事項,並授權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二、如受益證券採行私募方式,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時。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另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規定投資說明書之內容。
一、將第一項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授權規定,移至第三項規定,一併授權由主管機關以準則定之。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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