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15 條
- 1.受託機構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募集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
- 2.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
- 3.第一項公開說明書及前項投資說明書之應行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準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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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5條的規定,當受託機構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的受益證券募集時,需要按照證券交易法的規定,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而當受託機構進行私募受益證券時,則需要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公開說明書和投資說明書的內容事項由主管機關根據準則制定。這些文件的目的是為了向投資者提供關於不動產證券化計畫的相關資訊和利益風險等方面的說明。證券交易法和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確保了投資者的知情權和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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