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16 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封閉型基金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募集附買回時間、數量或其他限制之開放型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6條規定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類型限制。根據該條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僅限於封閉型基金。然而,如果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也可以募集附有買回時間、數量或其他限制的開放型基金。 這表示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在一般情況下只能是封閉型基金,但如果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則可以設立附有買回時間、數量或其他限制的開放型基金。 一個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是《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本身。這是台灣的立法文書,包含了該條例的各項規定。根據這份文件,我們可以更具體地了解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