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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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6條規定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類型限制。根據該條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僅限於封閉型基金。然而,如果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也可以募集附有買回時間、數量或其他限制的開放型基金。 這表示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在一般情況下只能是封閉型基金,但如果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則可以設立附有買回時間、數量或其他限制的開放型基金。 一個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是《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本身。這是台灣的立法文書,包含了該條例的各項規定。根據這份文件,我們可以更具體地了解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20709 制定)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封閉型基金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募集附買回時間、數量或其他限制之開放型基金。
立法理由由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投資之標的多為不動產,其流動性低;且不動產開發初期仍需大量資金,無法供投資人隨時贖回,爰明定其基金型態以封閉型基金為限;但個別基金之現金流量情形或有不同,為求彈性。並規定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亦得為具有一定限制條件之開放型基金。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920709 制定)
由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投資之標的多為不動產,其流動性低;且不動產開發初期仍需大量資金,無法供投資人隨時贖回,爰明定其基金型態以封閉型基金為限;但個別基金之現金流量情形或有不同,為求彈性。並規定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亦得為具有一定限制條件之開放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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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