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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16 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封閉型基金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准者,得募集附買回時間、數量或其他限制之開放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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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6條規定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類型限制。根據該條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僅限於封閉型基金。然而,如果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也可以募集附有買回時間、數量或其他限制的開放型基金。 這表示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在一般情況下只能是封閉型基金,但如果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則可以設立附有買回時間、數量或其他限制的開放型基金。 一個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是《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本身。這是台灣的立法文書,包含了該條例的各項規定。根據這份文件,我們可以更具體地了解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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