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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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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由受託機構過半數之董事及總經理簽名或蓋章。依規定辦理證券承銷時,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應於公開說明書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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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5條,公開說明書的封底必須由受託機構過半數的董事和總經理簽名或蓋章。根據此規定,在證券承銷時,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應該在他們負責的公開說明書部分簽名或蓋章。 資料來源: - 台灣證券交易所:https://www.twse.com.tw/zh/page/securities/doc/C0A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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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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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5 條規定:「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由受託機構過半數之董事及總經理簽名或蓋章。依規定辦理證券承銷時,證券承銷商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