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第6條,公開說明書應列明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的相關資訊。該條還規定了公開說明書應列明的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果有某些事項不需要列入或經本會核准可以省略,則可以在該條之後加註「無」或「略」。如果公開說明書中有重複的事項,可以僅在一處記載,其他地方則註明參閱的頁次。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受託機構募集了不動產投資信託,他們應在公開說明書中詳細列明這項投資的相關資訊,例如該信託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風險等級等。如果某個特定的事項在公開說明書中有多處重複出現,受託機構可以僅在一處列明該事項,其他地方則註明參閱的頁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