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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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證券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證券之發行日及基金存續期間。 二、主管機關核准文號及日期。 三、募集總面額、受益權單位總數、每受益權單位面額及得否追加發行(追加發行基金者,應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四、基金型態(封閉型或開放型)、得否請求買回及買回時間、數量或其他限制。 五、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及費用。 六、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 七、基金運用狀況(追加發行基金者適用): (一)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信託財產之組成項目、金額、比率、長短天期負債額度、長短天期負債利率條件、長短天期負債到期日及營運狀況。 (二)投資績效: 1.最近三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淨值走勢圖。 2.最近三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3.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三)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報告書。 (四)其他應揭露事項。 八、投資收益分配之項目、時間及給付方式。 九、基金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方法(附表一)、給付方式及時間。 十、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一、基金募集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法。 十二、稅捐之相關規定。 十三、受益人之相關權利及轉讓限制。 十四、契約重要約定事項。 十五、受益證券喪失之處理方式。 十六、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