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19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可以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信託業、人身保險業、信用合作社、期貨經紀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經本會核定之其他機構作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銷售機構。另外,根據本準則的規定,信託業如擔任基金銷售機構,可以與投資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這段參考資料中沒有提到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19條的具體案例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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