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後,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本會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 一、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 二、以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後,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本會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 一、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 二、以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