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後,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本會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 一、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 二、以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1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必須經過中央銀行同意後,按照第12條第1項的規定向金管會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 一、從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在國內進行投資。 二、以外幣計價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該條款之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2012年修正)第1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00308&FLNO=18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施行細則(2018年修正)第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00413&FLNO=7 例子: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A公司籌集到國外的資金,並打算將這些資金用於在台灣的投資。根據上述法規,A公司需要先取得中央銀行的同意,然後向金管會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如果A公司的投資基金是以美元計價的,也需要遵守同樣的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