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12

快速跳轉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檢附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但有第十二條之一所列情形,或辦理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款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九款之募集案件者,應向本會申請准。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應取得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審查意見書。
  3.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下列各款案件,於本會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一定營業日生效: 一、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列以投資國內為限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者,於本會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二、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列不以投資國內為限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者,於本會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三十個營業日生效。但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前揭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十二個營業日。 三、辦理追加募集各類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者,於本會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
  4.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有第六條規定之情事,於未經本會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本會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前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5. 5.依第一項規定申報生效之募集或追加募集案件,如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或為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但已依第十八條第二款取得中央銀行同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第1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需要檢附申報書並載明應記載事項,並且在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才能進行募集。然而,若符合第12條第一項的情形,或者在進行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款以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募集案件時,則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此外,根據第12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按照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時,需要取得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的審查意見書。 根據第12條第3項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進行以下情況時,申報書在收到主管機關後的一定營業日即生效: 1. 辦理依據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列,僅限國內投資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在收到申報書後12個營業日生效。 2. 辦理依據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列,不限國內投資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在收到申報書後30個營業日生效。但符合主管機關訂定條件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12個營業日。 3. 辦理追加募集各類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案件,在收到申報書後7個營業日生效。 最後,根據第12條第4項的規定,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提出的申報文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者有第6條規定的情況,如果在未收到主管機關通知停止申報生效前自行補正,則補正書件在主管機關收到後的申報生效期間內生效。 根據第12條第5項的規定,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申報生效的募集或追加募集案件,如果涉及資金的匯出、匯入,或者是貨幣市場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需要在募集前取得中央銀行的同意函才能進行募集。不過,如果已經根據第十八條第二款取得了中央銀行的同意,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2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檢附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