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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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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發營業執照後,除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外,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符合下列規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一、為國內募集投資於國內之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平衡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三、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權單位之分散標準,應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之規定。 四、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自成立日後滿三個月,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核准或生效後,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三十日內募集成立該基金。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後,需申請募集符合特定條件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這些條件包括:(1)投資於國內股票型或平衡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2)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3)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權單位分散標準需要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的相關審查準則;(4)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在成立後的三個月內,受益人可以申請買回。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6&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712040020&aplistdn=ou=ldcc,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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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7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除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外,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符合下列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