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後,需申請募集符合特定條件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這些條件包括:(1)投資於國內股票型或平衡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2)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3)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權單位分散標準需要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的相關審查準則;(4)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在成立後的三個月內,受益人可以申請買回。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6&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712040020&aplistdn=ou=ldcc,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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